從事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具有一定的風險,通常需要發(fā)明人先期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,而且研發(fā)還有可能失敗。為了激勵專利權人從事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積極性,需要保障專利權人從其研發(fā)成果中獲得充分的經濟回報。專利制度通過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的獨占權,使其在該期限內獨占該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實施權,以此來幫助專利權人獲得充分的經濟回報。專利制度不同于直接給予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所有人以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的科技獎勵制度,而是賦予其獨占實施該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權利,其他任何人實施該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都必須獲得權利人的許可,支付使用費,從而使專利權人能夠獲得經濟回報。
專利權的核心內容就是權利人禁止他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其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權利,專利被授權后,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未經過專利權人許可,不得實施其權利。根據《專利法》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,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,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,而且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(guī)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權。
需要注意的是,專利法上所稱的“實施”是有其專門含義的,而且針對不同的專利類型,其含義也不同。對于發(fā)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來講,實施專利的行為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其專利產品,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,以及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;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來講,實施專利的行為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。
《專利法》及其實施細則并沒有對“為生產經營目的”給出明確的定義,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對此進一步解釋。一般理解,所謂的“為生產經營目的”是指為工農業(yè)生產或者為商業(yè)經營的目的,其范圍十分廣泛?!盀樯a經營目的”不能被理解為“以營利為目的”,后者的范圍要狹窄得多,對專利權的保護不應施加如此嚴格的限制。
某一行為是否屬于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行的,通??梢詮娜齻€角度進行判斷:一是行為方式或者類型,而是行為主體,三十行為的性質和范圍。從行為方式上看,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無論其行為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,一般都具有為生產經營目的的性質;而對于制造、使用和進口行為來說,則既可能是具有生產經營目的的行為,又可能是不具有生產經營目的的行為。從行為主體上看,企業(yè)和營利性單位的行為一般都屬于具有生產經營目的的行為;而國家機關、非營利性單位、社會團體的行為一般不屬于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行為。行為的性質和范圍需要根據行為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判斷。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一個單位的性質并不決定是否構成為生產經營目的的關鍵因素,國家機關、非營利性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的某些制造、使用和進口行為也可能是具有為生產經營目的的性質,例如醫(yī)院為治病而銷售專利藥品等。
如果行為人進行了制造、使用、進口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的行為,但不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,就不構成實施專利的行為。
所以對于企業(yè)來說,專利是一定要申請的!只有把技術保護起來它才真正屬于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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